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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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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11:00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经济补偿金(1891)
划词:ID(9633)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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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9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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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10:00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经济性裁员(1888)
划词:ID(9632)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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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8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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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08:59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886)
划词:ID(9631)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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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2:51:30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2006)
划词:ID(9630)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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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6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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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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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2: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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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1: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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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1:41:31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社会保险(1893)
划词:ID(9626)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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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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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1:40:24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无效劳动合同(1876)
划词:ID(9625)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院确认。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第十七条解释相同。第(二)项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在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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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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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1:36:46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订立劳动合同(1854)
划词:ID(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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