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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22:15:20
主专题:醉酒驾驶之罚金(5610) 副专题:醉驾罚金 操作说明:将【醉酒驾驶之罚金】专题名称变更为【醉驾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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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04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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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22:14:52
主专题:醉酒驾驶之自首(5625) 副专题:醉驾自首 操作说明:将【醉酒驾驶之自首】专题名称变更为【醉驾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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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90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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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22:13:44
主专题: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认定(5607) 副专题:醉驾其他问题 操作说明:将【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认定】专题名称变更为【醉驾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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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22: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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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6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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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22:09:05
主专题:代驾短距接驳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31050) 副专题:代驾短距接驳醉驾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 操作说明:将【代驾短距接驳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专题名称变更为【代驾短距接驳醉驾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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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22:08:57
主专题:挪停车等短距醉驾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31049) 副专题:短距挪停车醉驾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 操作说明:将【挪停车等短距醉驾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专题名称变更为【短距挪停车醉驾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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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22:08:30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583180) 主专题:醉驾有其他显著轻微情节可免刑(31051)
划词:ID(17724)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醉驾有其他显著轻微情节可免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醉驾有其他显著轻微情节可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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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22:08:27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583180) 主专题:代驾短距接驳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31050)
划词:ID(17724)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代驾短距接驳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代驾短距接驳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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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22:08:25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583180) 主专题:挪停车等短距醉驾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31049)
划词:ID(17724)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挪停车等短距醉驾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挪停车等短距醉驾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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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22:08:22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583180) 主专题:救人等急情醉驾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31048)
划词:ID(17724)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救人等急情醉驾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救人等急情醉驾且无从重情节可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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