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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17: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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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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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
(28987)
划词:
ID(16869)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附条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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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9:26:28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重大误解90日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28984)
划词:
ID(16868)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重大误解90日不行使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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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8:17:38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撤销权消灭
(4757)
划词:
ID(16868)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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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7:12:26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显失公平
(64)
划词:
ID(16867)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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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7:11:43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乘人之危合同
(67)
划词:
ID(16867)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乘人之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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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7:10:53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胁迫合同
(66)
划词:
ID(16866)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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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7:10:0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重大误解
(63)
划词:
ID(16865)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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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7:09:16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欺诈合同
(65)
划词:
ID(16864)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欺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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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0 09:26:23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81463)
主专题:
有毒有害食品支持十倍赔偿
(28806)
划词:
ID(16863)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有毒有害食品支持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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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0 09:26:13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81463)
主专题:
十倍赔偿
(27923)
划词:
ID(16863)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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