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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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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9:42:48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83039)
主专题:
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
(28594)
划词:
ID(16950)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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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4801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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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0-06 22:01:34
主题: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33716)
主专题:
贵重消费举证责任倒置
(28594)
划词:
ID(16784)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贵重消费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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