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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9: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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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581875)
主专题:
虚开发票罪
(649)
划词:
ID(16892)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虚开发票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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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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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9:48:32
主题: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581875)
主专题:
虚开发票
(28826)
划词:
ID(16892)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虚开发票】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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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9:41:44
主题:
2005 信访条例
(120307)
主专题:
信访可以反映任何情况
(29092)
划词:
ID(1689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信访可以反映任何情况】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信访可以反映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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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9:33:31
主题:
2005 信访条例
(120307)
主专题:
信访
(4623)
划词:
ID(16891)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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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7:45:06
主题: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83092)
主专题:
个人所得主动申报义务
(29086)
划词:
ID(16883)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个人所得主动申报义务】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个人所得主动申报义务】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个人所得主动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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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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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7:43:19
主题: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83092)
主专题:
个人所得成本扣除
(29085)
划词:
ID(16882)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个人所得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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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7:41:51
主题: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83092)
主专题:
个人所得免税范围
(29084)
划词:
ID(16880)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个人所得免税范围】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个人所得免税范围】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个人所得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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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7:39:43
主题: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83092)
主专题:
个人所得税率
(29083)
划词:
ID(16879)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个人所得税率】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个人所得税率】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个人所得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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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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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专题
2024-10-24 07:39:16
主题: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583092)
主专题:
个人所得范围
(29082)
划词:
ID(16878)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个人所得范围】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个人所得范围】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个人所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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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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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6:38:49
主题:
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73460)
主专题:
不缴少缴税款最高五倍罚款
(29067)
划词:
ID(16877)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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