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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5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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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8:57:10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28551)
划词:
ID(16757)
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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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4714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0-05 08:56:55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28551)
划词:
ID(16756)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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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4713
划词
选择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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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4-10-05 08:56:05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28551)
划词:
ID(16755)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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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