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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10:25:07
主题:
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82040)
主专题:
未申请鉴定承担不利后果
(28836)
划词:
ID(16919)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未申请鉴定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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