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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类型 - 操作时间
主题 - 专题名称 - 划词内容 - 操作说明
审核方式 - 审核状态
奖励明细
28991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1-29 09:56:02
主专题:
合同
(5)
副专题:
未说明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29925)
操作说明:将【未说明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合同】为【未说明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8990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1-29 09:55:46
主专题:
合同
(5)
副专题:
未提示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27998)
操作说明:将【未提示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合同】为【未提示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8989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29 09:54:56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未说明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29925)
划词:
ID(16947)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未说明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未说明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8988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1-29 09:54:01
主专题:
未合理提示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27998)
副专题:
未提示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操作说明:将【未合理提示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专题名称变更为【未提示可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8987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1-29 09:51:34
主专题:
当事人信息不全可能无法起诉
(29899)
副专题:
当事人信息不全无法起诉
操作说明:将【当事人信息不全可能无法起诉】专题名称变更为【当事人信息不全无法起诉】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8986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1-29 09:51:22
主专题:
当事人不明可能无法起诉
(29899)
副专题:
当事人信息不全可能无法起诉
操作说明:将【当事人不明可能无法起诉】专题名称变更为【当事人信息不全可能无法起诉】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8985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1-29 09:40:57
主专题:
合同法律体系
(29924)
副专题:
4大合同形式
(712)
操作说明:将【4大合同形式】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合同法律体系】为【4大合同形式】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8984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1-29 09:26:20
主专题:
个人合伙执行人提供收支凭证义务
(29920)
副专题:
个人合伙执行人提供凭证义务
操作说明:将【个人合伙执行人提供收支凭证义务】专题名称变更为【个人合伙执行人提供凭证义务】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8983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1-29 09:12:28
主专题:
个人合伙白条认定{nums}则
(29922)
副专题:
白条认定{nums}则
操作说明:将【个人合伙白条认定{nums}则】专题名称变更为【白条认定{nums}则】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8982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29 09:09:42
主题:
201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583157)
主专题:
合伙企业有职务侵占个人合伙无
(29923)
划词:
ID(17238)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主要理由是: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责任追究针对的是该“单位”中的个人。有关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考虑此类企业因无独立财产、个人与企业行为的界限难以区分;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立法的目的基于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该款规定的“单位”应当也包括独资企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合伙企业有职务侵占个人合伙无】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合伙企业有职务侵占个人合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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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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