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挂牌公司依照本指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1.股权激励的目的;
2.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挂牌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3.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4.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定价合理性的说明;
6.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7.挂牌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8.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9.绩效考核指标(如有),以及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挂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挂牌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挂牌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13.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挂牌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本条所称的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已发行的股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