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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0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08 11:55:53
主专题:他人名义分解财产逃税(30192) 副专题:分解收入逃税 操作说明:将【他人名义分解财产逃税】专题名称变更为【分解收入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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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9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07 16:30:11
主专题: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或财产(30192) 副专题:他人名义分解财产逃税 操作说明:将【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或财产】专题名称变更为【他人名义分解财产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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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9868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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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专题
2024-12-07 16:28:48
主题:20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1) 主专题: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或财产(30192)
划词:ID(17279)
第一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或财产】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或财产】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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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7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07 16:28:48
主专题:认定虚假纳税申报{nums}状(29079) 副专题: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或财产(30192) 操作说明:将【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或财产】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认定虚假纳税申报{nums}状】为【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或财产】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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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