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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专题名称 - 划词内容 - 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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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1-15 06:05:24
主专题:
经济性裁员
(1888)
副专题:
经济性解除(裁员)
操作说明:将【经济性裁员】专题名称变更为【经济性解除(裁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619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16-12-22 14:10:00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经济性裁员
(1888)
划词:
ID(9632)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矿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本条中的“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的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经济性裁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