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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92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1-14 06:30:39
主专题:
非工伤病假
(27616)
副专题:
医疗期满换岗仍不能工作可辞
(27759)
操作说明:将【医疗期满换岗仍不能工作可辞】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非工伤病假】为【医疗期满换岗仍不能工作可辞】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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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7291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1-14 06:29:01
主专题:
非工伤患病医疗期
(27626)
副专题:
非工伤医疗期不得辞退
(27615)
操作说明:将【非工伤医疗期不得辞退】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非工伤患病医疗期】为【非工伤医疗期不得辞退】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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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7290
专题管理
合并专题
2024-11-14 06:28:35
主专题:
医疗期满换岗仍不能工作可辞
(27759)
副专题:
医疗期满不能工作未另行安排辞退违法
(27760)
操作说明:将副专题【医疗期满不能工作未另行安排辞退违法】合并到主专题【医疗期满换岗仍不能工作可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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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7289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1-14 06:27:22
主专题:
医疗期满另行安排仍不能工作
(27759)
副专题:
医疗期满换岗仍不能工作可辞
操作说明:将【医疗期满另行安排仍不能工作】专题名称变更为【医疗期满换岗仍不能工作可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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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7288
划词
添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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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4 06:25:08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医疗期满另行安排仍不能工作
(27759)
划词:
ID(4520)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医疗期满另行安排仍不能工作】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医疗期满另行安排仍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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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7287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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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4 06:24:41
主题:
199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581793)
主专题:
医疗期满另行安排仍不能工作
(27759)
划词:
ID(17046)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医疗期满另行安排仍不能工作】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医疗期满另行安排仍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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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7286
划词
选择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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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4 06:24:31
主题:
199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581793)
主专题:
医疗期满不能工作未另行安排辞退违法
(27760)
划词:
ID(17046)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医疗期满不能工作未另行安排辞退违法】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医疗期满不能工作未另行安排辞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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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7285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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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4 06:23:24
主题:
1995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581794)
主专题:
特殊疾病医疗期
(27627)
划词:
ID(17045)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特殊疾病医疗期】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特殊疾病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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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7284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1-14 06:20:10
主题:
199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581793)
主专题:
非工伤患病医疗期
(27626)
划词:
ID(17044)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非工伤患病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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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7283
划词
选择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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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4 06:19:30
主题:
1995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581793)
主专题:
非工伤患病医疗期
(27626)
划词:
ID(17043)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非工伤患病医疗期】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非工伤患病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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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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