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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6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1-24 16:21:18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承诺生效
(723)
划词:
ID(17176)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承诺生效】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8525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1-24 16:09:22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承诺生效
(723)
划词:
ID(17175)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承诺生效】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8524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1-24 16:08:09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承诺生效
(723)
划词:
ID(17174)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承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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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8523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1-24 16:07:44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承诺生效
(723)
划词:
ID(17173)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承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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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8522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24 16:07:12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承诺生效
(723)
划词:
ID(17172)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承诺生效】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承诺生效】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8521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4-11-24 09:22:05
主题: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149)
主专题: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报酬
(29752)
划词:
ID(17170)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报酬】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报酬】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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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8520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1-24 09:22:04
主专题:
有限合伙事务执行
(2782)
副专题: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报酬
(29752)
操作说明:将【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报酬】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为【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报酬】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8519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4-11-24 09:21:09
主题: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149)
主专题: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29751)
划词:
ID(17170)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8518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1-24 09:21:08
主专题:
有限合伙事务执行
(2782)
副专题: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
(29751)
操作说明:将【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有限合伙事务执行】为【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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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8517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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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09:19:47
主题: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149)
主专题:
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29750)
划词:
ID(17171)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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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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