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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4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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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18 11:52:20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82787)
主专题:
探望权强制执行
(2528)
划词:
ID(17614)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探望权强制执行】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探望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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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6 法道:6 法币:6
32223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2-18 11:51:59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82787)
主专题:
中止探望权
(127)
划词:
ID(17613)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中止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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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6 法道:6 法币:6
32222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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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18 11:51:37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82787)
主专题:
中止探望权
(127)
划词:
ID(17612)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中止探望权】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中止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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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6 法道:6 法币:6
32221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18 11:41:10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82787)
主专题:
探望权诉讼
(366)
划词:
ID(17611)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探望权诉讼】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探望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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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6 法道:6 法币:6
32220
划词
添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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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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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4-12-18 11:40:10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恢复探望权
(30842)
划词:
ID(17610)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恢复探望权】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恢复探望权】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恢复探望权】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2219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8 11:40:10
主专题:
子女探望权
(126)
副专题:
恢复探望权
(30842)
操作说明:将【恢复探望权】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子女探望权】为【恢复探望权】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4 法道:4 法币:4
32218
专题管理
删除别名专题
2024-12-18 11:39:42
主专题:
中止探望权
(127)
副专题:
恢复探望权
操作说明:将【中止探望权】专题里删除去除别名专题【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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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4 法道:4 法币:4
32211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18 11:37:40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行使探望权
(130)
划词:
ID(17610)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行使探望权】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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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5 法道:5 法币:5
32210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18 11:36:5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中止探望权
(127)
划词:
ID(17610)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中止探望权】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中止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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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6 法道:6 法币:6
32199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18 11:22:53
主专题:
不能再生育证据不足不支持抚养
(27488)
副专题:
无证据不能再生育不支持
操作说明:将【不能再生育证据不足不支持抚养】专题名称变更为【无证据不能再生育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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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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