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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9: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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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
(28552)
划词:
ID(16758)
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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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8: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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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28551)
划词:
ID(16757)
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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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8: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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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28551)
划词:
ID(16756)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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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8:56:05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28551)
划词:
ID(16755)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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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13: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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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28550)
划词:
ID(16754)
第九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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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13:19:11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8549)
划词:
ID(16753)
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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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13:18:21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信用修复
(28548)
划词:
ID(16752)
第七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信用修复】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信用修复】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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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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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严重失信主体
(28547)
划词:
ID(16751)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严重失信主体】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严重失信主体】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严重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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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13:03:12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失信信息
(28546)
划词:
ID(16751)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失信信息】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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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13: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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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征信
(27917)
划词:
ID(1675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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