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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4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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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52:27
主专题:逃避追缴税款可5倍罚款(30185) 副专题:逃避追缴欠税可5倍罚款 操作说明:将【逃避追缴税款可5倍罚款】专题名称变更为【逃避追缴欠税可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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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3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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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51:25
主专题:税务(28383) 副专题:税务违法(28388) 操作说明:将【税务违法】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税务】为【税务违法】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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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46:54
主题: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573460) 主专题:逃避追缴税款可5倍罚款(30185)
划词:ID(17284)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逃避追缴税款可5倍罚款】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逃避追缴税款可5倍罚款】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逃避追缴税款可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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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46:53
主专题:税务违法(28388) 副专题:逃避追缴税款可5倍罚款(30185) 操作说明:将【逃避追缴税款可5倍罚款】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税务违法】为【逃避追缴税款可5倍罚款】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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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44:33
主专题:企业税务内管不合规可罚款1万(30184) 副专题:税务内管不合规可罚款1万 操作说明:将【企业税务内管不合规可罚款1万】专题名称变更为【税务内管不合规可罚款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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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43:19
主题: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573460) 主专题:企业税务内管不合规可罚款1万(30184)
划词:ID(17283)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企业税务内管不合规可罚款1万】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企业税务内管不合规可罚款1万】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企业税务内管不合规可罚款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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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43:18
主专题:税务违法(28388) 副专题:企业税务内管不合规可罚款1万(30184) 操作说明:将【企业税务内管不合规可罚款1万】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税务违法】为【企业税务内管不合规可罚款1万】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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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04:42
主题:20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1) 主专题:不报假报税采取了欺骗隐瞒手段(30180)
划词:ID(17279)
第一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报假报税采取了欺骗隐瞒手段】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报假报税采取了欺骗隐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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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9:03:47
主题:20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1) 主专题:不依法主动申报纳税(30179)
划词:ID(17279)
第一条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依法主动申报纳税】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依法主动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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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8:43:31
主专题:通知后未不缴税款(29080) 副专题: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未不缴税款 操作说明:将【通知后未不缴税款】专题名称变更为【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未不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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