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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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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7: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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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83094)
主专题:
未设置会计账簿
(28820)
划词:
ID(16905)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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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7: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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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83094)
主专题:
未建立规范财务账册
(28820)
划词:
ID(16904)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未建立规范财务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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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7:39:58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83094)
主专题:
未建立规范财务账册
(28820)
划词:
ID(16903)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未建立规范财务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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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7:12:43
主题: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81082)
主专题:
行政复议举证倒置
(29100)
划词:
ID(16902)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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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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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7:12:13
主题: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81082)
主专题:
行政复议举证倒置
(29100)
划词:
ID(16901)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行政复议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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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7:11:53
主题: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81082)
主专题:
行政复议举证倒置
(29100)
划词:
ID(16900)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行政复议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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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7:10:46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83093)
主专题:
行政复议举证倒置
(29100)
划词:
ID(16899)
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行政复议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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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行政复议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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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9:19:50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82897)
主专题:
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时效
(28835)
划词:
ID(16898)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超过二年申请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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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7:06:3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82897)
主专题:
上诉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条件
(29095)
划词:
ID(16897)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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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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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581875)
主专题:
虚开发票
(28826)
划词:
ID(16896)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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