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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1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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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22: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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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9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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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22:45:11
主题: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583092) 主专题:综合个税3%至45%累进(29087)
划词:ID(17310)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综合个税3%至45%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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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8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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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22:40:16
主专题:合法避税{nums}招(29754) 副专题:个人所得成本扣除(29085) 操作说明:将【个人所得成本扣除】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合法避税{nums}招】为【个人所得成本扣除】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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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7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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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22:38:58
主题: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583092) 主专题:工资所得每月扣除5000元(30257)
划词:ID(16882)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工资所得每月扣除5000元】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工资所得每月扣除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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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6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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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22:38:52
主题: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583092) 主专题:经营所得可扣除成本(30256)
划词:ID(16882)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经营所得可扣除成本】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经营所得可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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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5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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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22:38:46
主题: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583092) 主专题:综合所得扣除6万年(30255)
划词:ID(16882)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综合所得扣除6万年】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综合所得扣除6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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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4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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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22:34:13
主专题:利息分红租紧个税20%(30254) 副专题:利息分红租金转让偶得个税20% 操作说明:将【利息分红租紧个税20%】专题名称变更为【利息分红租金转让偶得个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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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0043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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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22: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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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2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07 22:30:42
主专题:个人经营所得税率(29083) 副专题:经营个税5%至35%累进 操作说明:将【个人经营所得税率】专题名称变更为【经营个税5%至35%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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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41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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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22:30:21
主专题:个人综合所得税率(29087) 副专题:综合个税3%至45%累进 操作说明:将【个人综合所得税率】专题名称变更为【综合个税3%至45%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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