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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9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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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19:18
主专题:受贿罪(620) 副专题:受贿3到20万判3年以下(30568) 操作说明:将【受贿3到20万判3年以下】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受贿罪】为【受贿3到20万判3年以下】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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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8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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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14:37
主专题:高管(6032) 副专题:董监高任职限制(28556) 操作说明:将【董监高任职限制】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高管】为【董监高任职限制】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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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7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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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14:30
主专题:监事(30523) 副专题:董监高任职限制(28556) 操作说明:将【董监高任职限制】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监事】为【董监高任职限制】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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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6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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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14:22
主专题:董事(30522) 副专题:董监高任职限制(28556) 操作说明:将【董监高任职限制】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董事】为【董监高任职限制】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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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12:17
主题: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82977) 主专题:财务负责人(30526)
划词:ID(16761)
第一百七十八条 【消极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财务负责人】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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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12:02
主题: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82977) 主专题:高管(6032)
划词:ID(16761)
第一百七十八条 【消极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高管】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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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11:54
主题: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82977) 主专题:监事(30523)
划词:ID(16761)
第一百七十八条 【消极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监事】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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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11:45
主题: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82977) 主专题:董事(30522)
划词:ID(16761)
第一百七十八条 【消极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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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10:23
主专题:不得担任董监高(28556) 副专题:董监高任职限制 操作说明:将【不得担任董监高】专题名称变更为【董监高任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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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05:05
主题: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574124) 主专题:执行单位董事长被限高(30567)
划词:ID(11923)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执行单位董事长被限高】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执行单位董事长被限高】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执行单位董事长被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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