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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22:22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随意殴打情节恶劣
(30689)
划词:
ID(16993)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随意殴打情节恶劣】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随意殴打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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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21:52
主题:
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38)
主专题:
随意殴打情节恶劣
(30689)
划词:
ID(17512)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随意殴打情节恶劣】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随意殴打情节恶劣】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随意殴打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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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21:52
主专题:
寻衅滋事罪
(945)
副专题:
随意殴打情节恶劣
(30689)
操作说明:将【随意殴打情节恶劣】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寻衅滋事罪】为【随意殴打情节恶劣】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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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20:04
主题:
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38)
主专题:
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罪
(30688)
划词:
ID(17511)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罪】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罪】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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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20:04
主专题:
寻衅滋事罪主观认定
(5777)
副专题:
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罪
(30688)
操作说明:将【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寻衅滋事罪主观认定】为【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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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19:06
主题:
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38)
主专题:
借故生非但受害人主要责任除外
(30687)
划词:
ID(17511)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借故生非但受害人主要责任除外】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借故生非但受害人主要责任除外】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借故生非但受害人主要责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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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19:06
主专题:
寻衅滋事罪主观认定
(5777)
副专题:
借故生非但受害人主要责任除外
(30687)
操作说明:将【借故生非但受害人主要责任除外】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寻衅滋事罪主观认定】为【借故生非但受害人主要责任除外】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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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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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17:35
主题:
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38)
主专题:
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
(30686)
划词:
ID(17511)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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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5 11:17:35
主专题:
寻衅滋事罪主观认定
(5777)
副专题:
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
(30686)
操作说明:将【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寻衅滋事罪主观认定】为【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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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15 11:16:08
主专题:
寻衅滋事主管认定
(5777)
副专题:
寻衅滋事罪主观认定
操作说明:将【寻衅滋事主管认定】专题名称变更为【寻衅滋事罪主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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