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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1-27 11:40:48
主专题:
过失性解除(开除)
(1869)
副专题:
严重失职可开除
(29314)
操作说明:将【严重失职可开除】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过失性解除(开除)】为【严重失职可开除】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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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3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1-27 11:40:32
主专题:
过失性解除(开除)
(1869)
副专题:
营私舞弊可开除
(29313)
操作说明:将【营私舞弊可开除】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过失性解除(开除)】为【营私舞弊可开除】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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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2
专题管理
合并专题
2025-01-27 11:39:03
主专题:
违反规章制度可开除
(29478)
副专题: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开除
(29520)
操作说明:将副专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开除】合并到主专题【违反规章制度可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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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1
专题管理
合并专题
2025-01-27 11:37:52
主专题:
严重失职可开除
(29314)
副专题:
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可开除
(29521)
操作说明:将副专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可开除】合并到主专题【严重失职可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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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0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1-27 11:37:16
主专题: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开除
(29520)
副专题:
违反规章制度可开除
(29478)
操作说明:将【违反规章制度可开除】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开除】为【违反规章制度可开除】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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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49
专题管理
合并专题
2025-01-27 11:36:59
主专题:
营私舞弊可开除
(29313)
副专题:
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可开除
(29522)
操作说明:将副专题【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可开除】合并到主专题【营私舞弊可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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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5648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1-27 11:09:17
主专题:
裁员程序
(29456)
副专题:
认定违法裁员{nums}状
(29497)
操作说明:将【认定违法裁员{nums}状】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裁员程序】为【认定违法裁员{nums}状】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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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11:07:41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提前一个月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
(29448)
划词:
ID(452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提前一个月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提前一个月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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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11:07:23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向劳动部门报告裁减方案
(29449)
划词:
ID(452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向劳动部门报告裁减方案】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向劳动部门报告裁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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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5-01-27 11:06:43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未提前30日通知裁员违法
(27782)
划词:
ID(452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未提前30日通知裁员违法】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未提前30日通知裁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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