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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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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1:41:31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社会保险(1893)
划词:ID(9626)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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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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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1:40:24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无效劳动合同(1876)
划词:ID(9625)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院确认。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法律、行政法规”与本法第十七条解释相同。第(二)项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威胁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在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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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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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1:36:46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订立劳动合同(1854)
划词:ID(9624)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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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1: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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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1: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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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1: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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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1: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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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1: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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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5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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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1:07:36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就业(1975)
划词:ID(9618)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本条中的“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本条第二款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等。
本条第三款中的“组织起来就业”是指通过兴办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实现就业。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实行在资金、货源、场地、原辅材料、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的政策。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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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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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0: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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