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空间首页
我的个人资料
我的操作记录
我的划词收藏
已查询到 7040 条结果
[ 全部 ]
筛选记录数据
排序:
默认
倒序
审核状态筛选:
全部状态
未审核
已通过
不通过
操作类型筛选:
全部类型
主题划词
主题专题
专题管理
管理执行筛选:
全部类型
管理审核
投票审核
管理员操作
划词筛选:
专题搜索筛选:
帖子搜索筛选:
筛选查询
[ 全部 ]
已查询到 7040 条结果
操作记录id
操作类型 - 操作时间
主题 - 专题名称 - 划词内容 - 操作说明
审核方式 - 审核状态
奖励明细
25128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0-14 15:35:01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工资80%
(28674)
划词:
ID(4484)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工资80%】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试用期工资低于正式工资80%】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5063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0-13 16:04:38
主题:
1994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581603)
主专题:
综合工时制
(28733)
划词:
ID(16824)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综合工时制】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综合工时制】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5062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0-13 16:03:46
主题:
1995 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6047)
主专题:
综合工时制
(28733)
划词:
ID(16823)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综合工时制】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综合工时制】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5061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0-13 16:03:33
主题:
1995 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6047)
主专题:
不定时工作制
(2011)
划词:
ID(16823)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不定时工作制】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定时工作制】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5027
划词
删除专题
2024-10-11 21:05:43
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6020)
主专题:
删除测试
(28718)
划词:
ID(16811)
划词内容不详细,点击查看
操作说明:将选择的划词里面删除去除专题【删除测试】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5026
划词
删除专题
2024-10-11 21:04:21
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6020)
主专题:
删除测试
(28718)
划词:
ID(16811)
划词内容不详细,点击查看
操作说明:将选择的划词里面删除去除专题【删除测试】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5025
划词
删除专题
2024-10-11 20:59:41
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6020)
主专题:
删除测试
(28718)
划词:
ID(16811)
划词内容不详细,点击查看
操作说明:将选择的划词里面删除去除专题【删除测试】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5020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0-11 18:19:22
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6020)
主专题:
新的子专题测试2
(28719)
划词:
ID(16811)
划词内容不详细,点击查看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新的子专题测试2】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新的子专题测试2】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5009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0-11 11:14:32
主题: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5380)
主专题: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1952)
划词:
ID(16807)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5004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0-11 11:06:00
主题: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5380)
主专题: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1948)
划词:
ID(16806)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1 ...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 704
/ 704 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