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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21:12:44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583180) 主专题:醉驾加其他恶劣情节不缓(31022)
划词:ID(17725)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醉驾加其他恶劣情节不缓】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醉驾加其他恶劣情节不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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