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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4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3 17:55:30
主专题:业务负责人(30525) 副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48) 操作说明: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业务负责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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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0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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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8 12:52:30
主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48) 副专题:虚开认定(30267) 操作说明:将【虚开认定】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虚开认定】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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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02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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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16:56:36
主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48) 副专题:虚开专票无法追回税款300万以上判10年以上(30204) 操作说明:将【虚开专票无法追回税款300万以上判10年以上】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虚开专票无法追回税款300万以上判10年以上】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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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00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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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16:55:51
主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48) 副专题:5年内行政处罚2次又虚开专票30万以上判3到10年(30203) 操作说明:将【5年内行政处罚2次又虚开专票30万以上判3到10年】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5年内行政处罚2次又虚开专票30万以上判3到10年】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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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8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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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16:55:13
主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48) 副专题:5年内刑罚过又虚开专票30万以上判3到10年(30202) 操作说明:将【5年内刑罚过又虚开专票30万以上判3到10年】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5年内刑罚过又虚开专票30万以上判3到10年】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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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6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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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16:53:47
主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48) 副专题:虚开专票无法追回税款30万以上判3到10年(30201) 操作说明:将【虚开专票无法追回税款30万以上判3到10年】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虚开专票无法追回税款30万以上判3到10年】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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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2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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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16:51:43
主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48) 副专题:虚开专票500万以上判10年以上(30200) 操作说明:将【虚开专票500万以上判10年以上】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虚开专票500万以上判10年以上】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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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0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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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16:50:59
主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48) 副专题:虚开专票50万以上3到10年(30199) 操作说明:将【虚开专票50万以上3到10年】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虚开专票50万以上3到10年】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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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86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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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16:47:53
主题:20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1) 主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48)
划词:ID(17291)
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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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85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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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7 16:44:13
主题: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83129) 主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648)
划词:ID(17290)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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