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空间首页
我的个人资料
我的操作记录
我的划词收藏
已查询到 7967 条结果
[ 全部 ]
筛选记录数据
排序:
默认
倒序
审核状态筛选:
全部状态
未审核
已通过
不通过
操作类型筛选:
全部类型
主题划词
主题专题
专题管理
管理执行筛选:
全部类型
管理审核
投票审核
管理员操作
划词筛选:
专题搜索筛选:
帖子搜索筛选:
筛选查询
[ 全部 ]
已查询到 7967 条结果
操作记录id
操作类型 - 操作时间
主题 - 专题名称 - 划词内容 - 操作说明
审核方式 - 审核状态
奖励明细
34724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5-01-10 07:07:27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2853)
划词:
ID(17830)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4723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1-10 07:05:01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2853)
划词:
ID(16981)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4722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5-01-10 07:03:00
主专题:
违反交规致重伤成肇事罪
(29197)
副专题:
违反交规致重伤可成肇事罪
操作说明:将【违反交规致重伤成肇事罪】专题名称变更为【违反交规致重伤可成肇事罪】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4721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5-01-10 07:02:35
主专题:
违反交通规则致重伤成肇事罪
(29197)
副专题:
违反交规致重伤成肇事罪
操作说明:将【违反交通规则致重伤成肇事罪】专题名称变更为【违反交规致重伤成肇事罪】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4720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1-10 07:01:32
主题:
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592)
主专题:
交通肇事主全责不能赔60万以上
(31510)
划词:
ID(17828)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交通肇事主全责不能赔60万以上】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主全责不能赔60万以上】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4719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1-10 07:01:29
主题:
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592)
主专题:
交通肇事死亡6人同责
(31509)
划词:
ID(17828)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交通肇事死亡6人同责】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死亡6人同责】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4718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1-10 07:01:27
主题:
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592)
主专题:
交通肇事重伤5人主全责
(31508)
划词:
ID(17828)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交通肇事重伤5人主全责】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重伤5人主全责】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4717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1-10 07:01:24
主题:
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592)
主专题:
交通肇事死亡2人主全责
(31507)
划词:
ID(17828)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交通肇事死亡2人主全责】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死亡2人主全责】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4716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1-10 06:58:59
主题:
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592)
主专题: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判7年以上
(31505)
划词:
ID(17829)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逃逸致死判7年以上】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逃逸致死判7年以上】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4715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1-10 06:58:18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交通肇事特别恶劣情节判3到7年
(31506)
划词:
ID(16981)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交通肇事特别恶劣情节判3到7年】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特别恶劣情节判3到7年】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1
2
3
4
5
6
7
8
9
10
... 797
/ 797 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