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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1-10 07:19:03
主专题:
犯罪
(1)
副专题:
行贿罪
(1058)
操作说明:将【行贿罪】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犯罪】为【行贿罪】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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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3 法币:4
34725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5-01-10 07:07:44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2853)
划词:
ID(17831)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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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4724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5-01-10 07:07:27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2853)
划词:
ID(17830)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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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23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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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1-10 07:05:01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2853)
划词:
ID(16981)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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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22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5-01-10 07:03:00
主专题:
违反交规致重伤成肇事罪
(29197)
副专题:
违反交规致重伤可成肇事罪
操作说明:将【违反交规致重伤成肇事罪】专题名称变更为【违反交规致重伤可成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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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4721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5-01-10 07:02:35
主专题:
违反交通规则致重伤成肇事罪
(29197)
副专题:
违反交规致重伤成肇事罪
操作说明:将【违反交通规则致重伤成肇事罪】专题名称变更为【违反交规致重伤成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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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4720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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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1-10 07:01:32
主题:
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592)
主专题:
交通肇事主全责不能赔60万以上
(31510)
划词:
ID(17828)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交通肇事主全责不能赔60万以上】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主全责不能赔6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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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19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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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1-10 07:01:29
主题:
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592)
主专题:
交通肇事死亡6人同责
(31509)
划词:
ID(17828)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交通肇事死亡6人同责】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死亡6人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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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18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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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1-10 07:01:27
主题:
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592)
主专题:
交通肇事重伤5人主全责
(31508)
划词:
ID(17828)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交通肇事重伤5人主全责】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重伤5人主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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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1-10 07:01:24
主题:
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592)
主专题:
交通肇事死亡2人主全责
(31507)
划词:
ID(17828)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交通肇事死亡2人主全责】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交通肇事死亡2人主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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