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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08 21:20:37
主题: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5380)
主专题:
无法证明存在不可抗力中止
(28717)
划词:
ID(16807)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无法证明存在不可抗力中止】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无法证明存在不可抗力中止】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0079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08 11:39:02
主专题:
无法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的不可抗力
(28717)
副专题:
无法证明存在不可抗力中止
操作说明:将【无法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的不可抗力】专题名称变更为【无法证明存在不可抗力中止】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0071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08 11:36:23
主专题:
诉讼时效中止{nums}则
(1476)
副专题:
无法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的不可抗力
(28717)
操作说明:将【无法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的不可抗力】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诉讼时效中止{nums}则】为【无法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的不可抗力】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