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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84
专题管理
新增别名专题
2024-12-14 12:12:14
主专题:
法定代表人
(3732)
副专题:
法代
操作说明:将【法定代表人】专题里创建新的别名专题【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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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1282
划词
删除专题
2024-12-14 12:06:46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主管负责人
(30525)
划词:
ID(17480)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操作说明:将选择的划词里面删除去除专题【主管负责人】
管理员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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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1281
划词
添加专题
2024-12-14 12:06:37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单位行贿主管责任人判刑
(30632)
划词:
ID(17480)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单位行贿主管责任人判刑】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1276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2-14 12:05:15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主管负责人
(30525)
划词:
ID(17480)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主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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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1272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14 12:02:01
主专题:
业务负责人
(30525)
副专题:
主管负责人
操作说明:将【业务负责人】专题名称变更为【主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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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1271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4 12:01:41
主专题:
业务负责人
(30525)
副专题:
单位行贿主管责任人判刑
(30632)
操作说明:将【单位行贿主管责任人判刑】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业务负责人】为【单位行贿主管责任人判刑】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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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1270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4-12-14 12:01:14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单位行贿主管责任人判刑
(30632)
划词:
ID(17450)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单位行贿主管责任人判刑】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单位行贿主管责任人判刑】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单位行贿主管责任人判刑】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1269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4 12:01:14
主专题:
单位行贿罪
(1061)
副专题:
单位行贿主管责任人判刑
(30632)
操作说明:将【单位行贿主管责任人判刑】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单位行贿罪】为【单位行贿主管责任人判刑】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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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1250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4 11:35:47
主专题:
国家工作人员
(3304)
副专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6176)
操作说明: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国家工作人员】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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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1248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14 11:26:11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贪污3特可判处死刑
(30629)
划词:
ID(17440)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贪污3特可判处死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贪污3特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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