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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专题名称 - 划词内容 - 操作说明
审核方式 - 审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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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68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31 19:47:09
主专题:
格式条款特别标注认定已合理提示
(28063)
副专题:
格式条款粗黑划线标注认定已提示
操作说明:将【格式条款特别标注认定已合理提示】专题名称变更为【格式条款粗黑划线标注认定已提示】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3967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31 19:33:04
主专题:
无证据按要求说明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28059)
副专题:
不能证明按要求说明格式条款无效
操作说明:将【无证据按要求说明认定格式条款无效】专题名称变更为【不能证明按要求说明格式条款无效】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3966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31 19:32:30
主专题:
不能证明格式条款已合理提示说明
(27997)
副专题:
不能证明格式条款已合理提示无效
操作说明:将【不能证明格式条款已合理提示说明】专题名称变更为【不能证明格式条款已合理提示无效】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3965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31 19:30:00
主专题:
未粗黑线标注提示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28061)
副专题:
未粗黑线等标注提示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操作说明:将【未粗黑线标注提示认定格式条款无效】专题名称变更为【未粗黑线等标注提示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3964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31 19:29:32
主专题:
未特别标注提示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28061)
副专题:
未粗黑线标注提示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操作说明:将【未特别标注提示认定格式条款无效】专题名称变更为【未粗黑线标注提示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3963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31 19:04:33
主专题:
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无效{nums}则
(27998)
副专题:
粗黑线标注不认定履行说明义务
(31224)
操作说明:将【粗黑线标注不认定履行说明义务】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无效{nums}则】为【粗黑线标注不认定履行说明义务】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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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3962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31 17:22:13
主题:
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144)
主专题:
不能证明格式条款已合理提示说明
(27997)
划词:
ID(17775)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能证明格式条款已合理提示说明】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能证明格式条款已合理提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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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3961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31 17:22:02
主题:
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144)
主专题:
无证据按要求说明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28059)
划词:
ID(17775)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无证据按要求说明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无证据按要求说明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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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3960
划词
添加专题
2024-12-31 17:21:14
主题:
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144)
主专题:
格式条款特别标注认定已合理提示
(28063)
划词:
ID(17775)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格式条款特别标注认定已合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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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3959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2-31 17:21:10
主题:
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144)
主专题:
未特别标注提示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28061)
划词:
ID(17775)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未特别标注提示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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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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