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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40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2 06:42:56
主专题:参加工作(30379) 副专题:劳动合同(1854) 操作说明:将【劳动合同】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参加工作】为【劳动合同】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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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9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2 06:42:20
主专题:参加工作(30379) 副专题:试用期(1866) 操作说明:将【试用期】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参加工作】为【试用期】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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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8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2 06:40:19
主专题:参加工作(30379) 副专题:应聘(27601) 操作说明:将【应聘】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参加工作】为【应聘】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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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7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12 06:30:23
主专题:大学生(30378) 副专题:大学时代 操作说明:将【大学生】专题名称变更为【大学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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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6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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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22:18:36
主题:20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581898) 主专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6111)
划词:ID(17405)
第一百九十五条 【所附条件】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附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前款第四项“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五)接受相关教育;
(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所附条件应当有针对性,注意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需求,尤其避免对其就学、就业和正常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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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5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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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22:18:13
主题:20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581898) 主专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6111)
划词:ID(17404)
第一百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的;
(二)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的;
(三)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和量刑情节,衡量是否“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为具有悔罪表现:
(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二)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力减少或者赔偿损失的;
(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四)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五)犯罪中止的;
(六)其他具有悔罪表现的情形。
对于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但诉讼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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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4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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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22:17:39
主题:20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581898) 主专题:未成年人不予起诉情形(30446)
划词:ID(17403)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对于未成年人轻伤害、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等,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未成年人不予起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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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3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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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2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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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2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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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22:15:51
主题:20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581898) 主专题:未成年人不逮捕情形(30445)
划词:ID(17401)
第一百六十条 【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再危害社会和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不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再危害社会和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可以不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四)犯罪后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五)犯罪后如实交待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
(六)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七)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八)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九)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的;
(十)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不批准逮捕。
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未成年人不逮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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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1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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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22: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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