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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60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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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20:49:3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
(30496)
划词:
ID(17412)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欺诈订立的遗嘱无效】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0759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12 20:49:28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非真实意思遗嘱无效
(30495)
划词:
ID(17412)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非真实意思遗嘱无效】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非真实意思遗嘱无效】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0758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12 20:49:04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伪造遗嘱无效
(30494)
划词:
ID(17412)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伪造遗嘱无效】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伪造遗嘱无效】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0757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2 20:46:49
主专题:
继承
(1394)
副专题:
你无遗嘱则可能财产无主
(29538)
操作说明:将【你无遗嘱则可能财产无主】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继承】为【你无遗嘱则可能财产无主】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4 法道:4 法币:4
30756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12 20:45:34
主专题:
遗嘱
(2443)
副专题:
遗嘱{nums}大形式
操作说明:将【遗嘱】专题名称变更为【遗嘱{nums}大形式】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4 法道:4 法币:4
30755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4-12-12 20:44:15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多份遗嘱不同以最后为准
(30492)
划词:
ID(17411)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多份遗嘱不同以最后为准】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多份遗嘱不同以最后为准】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多份遗嘱不同以最后为准】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0754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2 20:44:15
主专题:
遗嘱
(2443)
副专题:
多份遗嘱不同以最后为准
(30492)
操作说明:将【多份遗嘱不同以最后为准】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遗嘱】为【多份遗嘱不同以最后为准】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4 法道:4 法币:4
30753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4-12-12 20:43:12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遗嘱可以变更撤回
(30491)
划词:
ID(17411)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遗嘱可以变更撤回】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遗嘱可以变更撤回】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遗嘱可以变更撤回】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0752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2 20:43:12
主专题:
遗嘱
(2443)
副专题:
遗嘱可以变更撤回
(30491)
操作说明:将【遗嘱可以变更撤回】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遗嘱】为【遗嘱可以变更撤回】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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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4 法道:4 法币:4
30751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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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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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4-12-12 20:20:1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与继承遗赠人利害关系不能为遗嘱见证人
(30490)
划词:
ID(17410)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与继承遗赠人利害关系不能为遗嘱见证人】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与继承遗赠人利害关系不能为遗嘱见证人】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与继承遗赠人利害关系不能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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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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