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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3 18:08:23
主专题:
贪污贿赂罪
(623)
副专题: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0561)
操作说明: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贪污贿赂罪】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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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6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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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07:42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行贿罪
(1058)
划词:
ID(17446)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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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5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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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07:26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行贿罪
(1058)
划词:
ID(17445)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行贿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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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4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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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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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07:06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57)
划词:
ID(17444)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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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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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06:49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斡旋受贿罪
(30560)
划词:
ID(17443)
第三百八十八条 【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斡旋受贿罪】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斡旋受贿罪】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斡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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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3 18:06:48
主专题:
贪污贿赂罪
(623)
副专题:
斡旋受贿罪
(30560)
操作说明:将【斡旋受贿罪】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贪污贿赂罪】为【斡旋受贿罪】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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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1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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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05:46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受贿罪
(620)
划词:
ID(17442)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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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0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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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13 18:05:23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受贿罪
(620)
划词:
ID(16987)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受贿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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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9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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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13 18:05:08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挪用公款罪
(624)
划词:
ID(17441)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挪用公款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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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8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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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8:04:43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贪污罪
(247)
划词:
ID(17440)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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