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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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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4-12-03 09:46:22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义务
(30047)
划词:
ID(16874)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义务】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义务】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义务】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9381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03 09:46:21
主专题:
不安抗辩权
(766)
副专题: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义务
(30047)
操作说明:将【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义务】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不安抗辩权】为【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义务】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