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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11:39:40
主题: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219) 主专题:新加专题(6550)
划词:ID(1817)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新加专题】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新加专题】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新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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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2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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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17: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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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17: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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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08: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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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09:23:33
主题: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70492) 主专题:雇佣关系(6133)
划词:ID(14912)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雇佣关系】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雇佣关系】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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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45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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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16: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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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19:02:08
主题:2019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581867) 主专题:住所(1342)
划词:ID(14867)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操作说明:将选择的划词里面删除去除专题【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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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18:42:38
主题:2019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581867) 主专题:住所(1342)
划词:ID(14867)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住所】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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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7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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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18:34:15
主题:2019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581867) 主专题:个人所得税(5197)
划词:ID(14867)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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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6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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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18:33:26
主题:2019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581867) 主专题:不征收个人所得税(6103)
划词:ID(14867)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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