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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1:16:15
主专题:
劳动赔偿补偿{nums}香
(29308)
副专题:
企业关闭N补偿金
(27804)
操作说明:将【企业关闭N补偿金】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劳动赔偿补偿{nums}香】为【企业关闭N补偿金】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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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1:16:02
主专题:
劳动赔偿补偿{nums}香
(29308)
副专题:
企业破产N补偿金
(27803)
操作说明:将【企业破产N补偿金】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劳动赔偿补偿{nums}香】为【企业破产N补偿金】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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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1:14:07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企业破产N补偿金
(27803)
划词:
ID(4527)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企业破产N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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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1:14:01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企业关闭N补偿金
(27804)
划词:
ID(4527)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企业关闭N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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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1:13:32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企业关闭N补偿金
(27804)
划词:
ID(4526)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企业关闭N补偿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企业关闭N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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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1 21:13:03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企业破产N补偿金
(27803)
划词:
ID(4526)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企业破产N补偿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企业破产N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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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1:11:48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经济性裁员N补偿金
(27802)
划词:
ID(4527)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经济性裁员N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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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1 21:11:15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经济性裁员N补偿金
(27802)
划词:
ID(452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经济性裁员N补偿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经济性裁员N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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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21:08:24
主专题:
企业协商解除合同经N补偿金
(27798)
副专题:
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经N补偿金
操作说明:将【企业协商解除合同经N补偿金】专题名称变更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经N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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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1-11 21:07:14
主专题:
劳动合同
(1854)
副专题:
劳动合同订立
操作说明:将【劳动合同】专题名称变更为【劳动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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