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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65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1-14 09:12:47
主专题:
职业病
(2020)
副专题:
特殊工种未经检查合同自动延续
(27790)
操作说明:将【特殊工种未经检查合同自动延续】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职业病】为【特殊工种未经检查合同自动延续】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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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7364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1-14 09:12:34
主专题:
职业病
(2020)
副专题:
特殊工种未经检查不得辞退
(27783)
操作说明:将【特殊工种未经检查不得辞退】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职业病】为【特殊工种未经检查不得辞退】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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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63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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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09:11:51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特殊工种未经检查合同自动延续
(27790)
划词:
ID(8616)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特殊工种未经检查合同自动延续】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特殊工种未经检查合同自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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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7362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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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4 09:11:26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特殊工种未经检查不得辞退
(27783)
划词:
ID(8615)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特殊工种未经检查不得辞退】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特殊工种未经检查不得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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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7361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1-14 09:05:55
主专题:
职业病
(2020)
副专题:
职业病人不得辞退
(27785)
操作说明:将【职业病人不得辞退】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职业病】为【职业病人不得辞退】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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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7360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1-14 09:05:46
主专题:
职业病
(2020)
副专题:
疑似职业病期间不得辞退
(27784)
操作说明:将【疑似职业病期间不得辞退】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职业病】为【疑似职业病期间不得辞退】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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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9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1-14 09:04:51
主专题:
职业病
(2020)
副专题:
疑似职业病期间合同自动延续
(27791)
操作说明:将【疑似职业病期间合同自动延续】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职业病】为【疑似职业病期间合同自动延续】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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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7358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1-14 09:04:38
主专题:
职业病
(2020)
副专题:
职业病人合同自动延续
(27792)
操作说明:将【职业病人合同自动延续】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职业病】为【职业病人合同自动延续】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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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27357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1-14 09:03:32
主题: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80878)
主专题:
职业病
(2020)
划词:
ID(17049)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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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27356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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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4 08:56:31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劳动安全设施
(29426)
划词:
ID(9655)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
本条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劳动安全设施】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劳动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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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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