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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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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双重劳动关系
(1921)
划词:
ID(9673)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中的“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双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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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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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2001)
划词:
ID(9671)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中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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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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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劳动监督检查
(1914)
划词:
ID(9670)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劳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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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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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劳动监督检查
(1914)
划词:
ID(9669)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其分工在于看其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否属于劳动工作,凡属劳动工作,依本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由劳动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进行处罚。反之,则应由其他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监督权。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劳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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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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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工资范围
(2005)
划词:
ID(9668)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本条中的“无故”同第五十条的说明相同。“工资报酬”可以理解为延长工作时间所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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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44:19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劳动规章制度
(1851)
划词:
ID(9667)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劳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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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43:57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劳动监督检查
(1914)
划词:
ID(9666)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本条中的“依法”和“劳动法律、法规”均指现行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对本条的理解:劳动部门依据《劳动法》行使监督检查权。依照《劳动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其他劳动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用人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处理违法行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劳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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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43:38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1952)
划词:
ID(9665)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条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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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41:01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946)
划词:
ID(9664)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本条中的“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是指政府指定的经营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的代表。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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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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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形
(1997)
划词:
ID(9663)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本条中的“依法”是指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待遇”是指养老、疾病、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死亡等保险待遇。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指正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和5个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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