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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专题
2024-12-18 11:01:5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83177)
主专题:
现行可生三孩政策
(30841)
划词:
ID(17609)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现行可生三孩政策】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现行可生三孩政策】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现行可生三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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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2191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8 11:01:57
主专题:
计划生育
(2678)
副专题:
现行可生三孩政策
(30841)
操作说明:将【现行可生三孩政策】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计划生育】为【现行可生三孩政策】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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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4 法道:4 法币:4
32190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18 10:54:05
主专题:
非婚生子女
(107)
副专题:
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
操作说明:将【非婚生子女】专题名称变更为【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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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4 法道:4 法币:4
32189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8 10:52:02
主专题:
子女
(169)
副专题:
收养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
(30840)
操作说明:将【收养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子女】为【收养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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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4 法道:4 法币:4
32188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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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18 10:51:14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收养登记
(2405)
划词:
ID(17608)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收养登记】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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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6 法道:6 法币:6
32187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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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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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专题
2024-12-18 10:50:3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收养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
(30840)
划词:
ID(17607)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收养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收养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收养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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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2186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18 10:50:37
主专题:
收养
(108)
副专题:
收养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
(30840)
操作说明:将【收养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收养】为【收养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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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4 法道:4 法币:4
32185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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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0:47:59
主题:
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10897)
主专题:
非亲生子女问题
(2378)
划词:
ID(17606)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非亲生子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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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6 法道:6 法币:6
32184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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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18 10:42:22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非婚生子女
(107)
划词:
ID(17605)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非婚生子女】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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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6 法道:6 法币:6
32183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18 10:38:43
主专题:
人工授精子女
(348)
副专题:
人工授精子女等同于婚生
操作说明:将【人工授精子女】专题名称变更为【人工授精子女等同于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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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4 法道:4 法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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