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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7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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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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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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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15:29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集体合同(1896)
划词:ID(9638)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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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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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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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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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1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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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12:45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劳动合同延期终止(1890)
划词:ID(9634)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侵害。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本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类规定是立法时经常采用的技术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1)在该条款列举情况时,为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采用此种办法使该法与其他法相衔接。(2)便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即与新法相衔接。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解释与此相同。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劳动合同延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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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11:00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经济补偿金(1891)
划词:ID(9633)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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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9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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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10:00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经济性裁员(1888)
划词:ID(9632)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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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8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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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4:08:59
主题: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26241) 主专题: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886)
划词:ID(9631)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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