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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4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03 20:56:43
主专题:公司担保{nums}大风险(3730) 副专题:公司对外担保三分二股东签字有效(30064) 操作说明:将【公司对外担保三分二股东签字有效】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公司担保{nums}大风险】为【公司对外担保三分二股东签字有效】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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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3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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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20:53:41
主专题:公司{nums}大担保风险(3730) 副专题:公司担保{nums}大风险 操作说明:将【公司{nums}大担保风险】专题名称变更为【公司担保{nums}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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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2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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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20:53:21
主题: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582604) 主专题:公司对外担保经股东会决议方有效(30063)
划词:ID(17257)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公司对外担保经股东会决议方有效】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公司对外担保经股东会决议方有效】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公司对外担保经股东会决议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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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1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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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20:53:20
主专题:公司{nums}大担保风险(3730) 副专题:公司对外担保经股东会决议方有效(30063) 操作说明:将【公司对外担保经股东会决议方有效】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公司{nums}大担保风险】为【公司对外担保经股东会决议方有效】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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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0 法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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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20:48:27
主题: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82306) 副主题: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582604) 操作说明:将主题和副主题进行 [关联] 操作【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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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9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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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2:02:14
主专题:具有价格波动属性的变化不支持变更(30060) 副专题:常态价格波动不支持变更 操作说明:将【具有价格波动属性的变化不支持变更】专题名称变更为【常态价格波动不支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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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8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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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1:59:22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4) 主专题:具有价格波动属性的变化不支持变更(30060)
划词:ID(17256)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具有价格波动属性的变化不支持变更】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具有价格波动属性的变化不支持变更】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具有价格波动属性的变化不支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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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7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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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1:59:21
主专题:不可预重大变化可变更合同(29932) 副专题:具有价格波动属性的变化不支持变更(30060) 操作说明:将【具有价格波动属性的变化不支持变更】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不可预重大变化可变更合同】为【具有价格波动属性的变化不支持变更】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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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1:57:43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4) 主专题:供求异常致价格不可预变化可变更(30059)
划词:ID(17256)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供求异常致价格不可预变化可变更】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供求异常致价格不可预变化可变更】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供求异常致价格不可预变化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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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5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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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1:57:42
主专题:不可预重大变化可变更合同(29932) 副专题:供求异常致价格不可预变化可变更(30059) 操作说明:将【供求异常致价格不可预变化可变更】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不可预重大变化可变更合同】为【供求异常致价格不可预变化可变更】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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