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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6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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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08:48:15
主题:
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09933)
主专题:
移出失信名单
(28565)
划词:
ID(16766)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移出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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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08:47:50
主题:
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09933)
主专题:
移出失信名单
(28565)
划词:
ID(16765)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移出失信名单】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移出失信名单】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移出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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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08:40:46
主题:
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09933)
主专题:
信用惩戒
(28564)
划词:
ID(16764)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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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08:36:46
主题:
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109933)
主专题:
申请纳入失信名单
(28563)
划词:
ID(16762)
第二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申请纳入失信名单】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申请纳入失信名单】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申请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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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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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10:23:37
主题:
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82977)
主专题:
不得担任董监高
(28556)
划词:
ID(16761)
第一百七十八条 【消极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不得担任董监高】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不得担任董监高】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不得担任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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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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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9:27:45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81254)
主专题:
失信限制
(28553)
划词:
ID(15075)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操作说明:将选择的划词里面删除去除专题【失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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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4-10-05 09:27:37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81254)
主专题: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8554)
划词:
ID(15075)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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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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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9:26:54
主题:
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574124)
主专题:
不得高消费
(28555)
划词:
ID(11923)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得高消费】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不得高消费】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不得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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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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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4-10-05 09:25:18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81254)
主专题:
失信限制
(28553)
划词:
ID(15075)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失信限制】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失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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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9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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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9:03:42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8549)
划词:
ID(16760)
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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