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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96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24 17:58:19
主专题:
转租
(877)
副专题:
租赁房屋买卖
操作说明:将【转租】专题名称变更为【租赁房屋买卖】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3495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24 17:57:31
主专题:
房屋租赁
(4613)
副专题:
租赁合同
(866)
操作说明:将【租赁合同】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房屋租赁】为【租赁合同】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3494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24 17:56:51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例外情形
(6237)
划词:
ID(17742)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例外情形】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例外情形】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3493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24 17:56:33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882)
划词:
ID(17742)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3492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4-12-24 17:55:15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房屋无法使用承租方可解除合同
(31104)
划词:
ID(17741)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房屋无法使用承租方可解除合同】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房屋无法使用承租方可解除合同】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房屋无法使用承租方可解除合同】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3491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4-12-24 17:55:15
主专题:
房屋承租方解除合同
(31103)
副专题:
房屋无法使用承租方可解除合同
(31104)
操作说明:将【房屋无法使用承租方可解除合同】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房屋承租方解除合同】为【房屋无法使用承租方可解除合同】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3490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2-24 17:52:23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买卖不破租赁
(881)
划词:
ID(17740)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买卖不破租赁】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3489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24 17:46:08
主专题:
次租人代支承租人欠交租金
(31101)
副专题:
次租人代支承租人欠交房租
操作说明:将【次租人代支承租人欠交租金】专题名称变更为【次租人代支承租人欠交房租】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3488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24 17:45:50
主专题:
拖欠租金
(28119)
副专题:
拖欠房租
操作说明:将【拖欠租金】专题名称变更为【拖欠房租】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3487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4-12-24 17:45:41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次租人代支承租人欠交租金
(31101)
划词:
ID(17739)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次租人代支承租人欠交租金】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次租人代支承租人欠交租金】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次租人代支承租人欠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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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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