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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20:11:34
主题:
2022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583142)
主专题:
消费举报
(29140)
划词:
ID(16955)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消费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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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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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20:11:27
主题:
2022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583142)
主专题:
消费者投诉
(29139)
划词:
ID(16955)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消费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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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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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20:11:04
主题:
2022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583142)
主专题:
消费举报
(29140)
划词:
ID(16954)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消费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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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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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20:10:20
主题:
2022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583142)
主专题:
消费者投诉
(29139)
划词:
ID(16953)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消费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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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20:08:11
主题:
2022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583142)
主专题:
消费举报
(29140)
划词:
ID(1695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消费举报】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消费举报】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消费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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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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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20:07:48
主题:
2022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583142)
主专题:
消费者投诉
(29139)
划词:
ID(1695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消费者投诉】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消费者投诉】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消费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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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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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20:06:21
主题:
2022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583142)
主专题:
市监调解
(29138)
划词:
ID(16951)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市监调解】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市监调解】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市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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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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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9:49:18
主题: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33716)
主专题:
产品质量问题举证倒置
(28950)
划词:
ID(16784)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产品质量问题举证倒置】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产品质量问题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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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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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4-10-31 19:42:48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583039)
主专题:
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
(28594)
划词:
ID(16950)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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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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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8:30:31
主题:
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33716)
主专题:
缺陷产品双倍赔偿
(28811)
划词:
ID(16788)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缺陷产品双倍赔偿】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缺陷产品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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