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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15:22:17
主题:
2012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580888)
主专题:
新品办法
(5448)
划词:
ID(13192)
第三十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新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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