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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9:27:37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81254)
主专题: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8554)
划词:
ID(15075)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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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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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9: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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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574124)
主专题:
不得高消费
(28555)
划词:
ID(11923)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得高消费】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不得高消费】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不得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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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9:25:18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81254)
主专题:
失信限制
(28553)
划词:
ID(15075)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失信限制】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失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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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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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9:03:42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8549)
划词:
ID(16760)
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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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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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9:03:22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8549)
划词:
ID(16759)
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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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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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9:01:36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
(28552)
划词:
ID(16758)
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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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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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8:57:10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28551)
划词:
ID(16757)
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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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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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8:56:55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28551)
划词:
ID(16756)
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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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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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8:56:05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28551)
划词:
ID(16755)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申请提前终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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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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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13:19:38
主题:
202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582976)
主专题: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28550)
划词:
ID(16754)
第九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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