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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09:08:13
主题:
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579728)
主专题:
失信认定复议
(28567)
划词:
ID(16768)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失信认定复议】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失信认定复议】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失信认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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