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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21:48:58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583180) 主专题:醉驾从重情节(5608)
划词:ID(17729)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醉驾从重情节】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醉驾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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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3343 专题管理
变更专题名称
2024-12-22 21:13:50
主专题:危险驾驶罪之从重情节(5608) 副专题:醉驾从重情节 操作说明:将【危险驾驶罪之从重情节】专题名称变更为【醉驾从重情节】
管理员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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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