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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9: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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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7:06:37
主题: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582897) 主专题:上诉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条件(29095)
划词:ID(16897)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上诉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条件】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上诉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条件】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上诉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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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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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9:55:44
主题:2005 信访条例(120307) 主专题:信访可以反映任何情况(29092)
划词:ID(16893)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信访可以反映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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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9: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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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7:45:06
主题: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583092) 主专题:个人所得主动申报义务(29086)
划词:ID(16883)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个人所得主动申报义务】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个人所得主动申报义务】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个人所得主动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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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7:43:19
主题: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583092) 主专题:个人所得成本扣除(29085)
划词:ID(16882)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个人所得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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