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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5:45:11
主题:201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178) 主专题:耳面部轻伤一级(30736)
划词:ID(17529)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 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 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O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 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 O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耳面部轻伤一级】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耳面部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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